租借資訊

申請流程

本流程適用於歌劇院、音樂廳、戲劇院、表演廳及繪景工廠之租借申請案件。

 

1檔期開放 / 提出申請

 每年首批 

僅限表演藝術之公開售票演出,於每年1月公告次年1-6月可租用檔期,2月收件;7月公告次年7-12月可租用檔期,8月收件,收件日期為期一週,以當期首批公告內容為準。

 非首批 

首批外租檔期排檔後,每月 1 日(遇假日遞延)於系統更新訊息並公告於本場館官方網站,申請單位至遲須於檔期起始日前 30 日提出申請。

 申請費 

新臺幣1,000元整。

2審查評議 / 確認檔期

依評議結果安排檔期,並以電郵及電話方式通知申請單位,同時可於「場館租借系統」查詢。

3簽約 / 繳簽約款
  1. 通知檔期後7日內進行簽約,並繳交場地租金50%為簽約款。
  2. 繳交場地保證金 。
4申請設備 / 繳交尾款

檔期起始日前30日前,申請演出設備、前/後台工作證、商品販售服務及技術協調等需求,並繳交場地租金之50%及其他設備費用為尾款。

5演出活動 / 評鑑
  1. 演出當日臨時增加之設備,於演出當日確認租用表單,作為結案費用之依據。
  2. 申請單位提供每檔節目票卷至多2張,作為邀請委員進行評鑑作業之用。
6演出結束 / 結清費用

申請單位於檔期結束並經本場館通知後7日內,繳交演出當日臨時增加之設備及時段費用,做為結案款。